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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推荐 | 曾令健: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法院调解社会化研究

法律人类学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图书信息

曾令健:《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法院调解社会化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

作者简介

曾令健,四川广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从事纠纷解决、民事裁判学、司法跨学科研究,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5)、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9)、司法制度博士学位(2012)。在《社会学研究》、《当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浙江大学学报》、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编、参编各类教材、集刊、著作20余种,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各1项,成果获10余项学术奖。

内容简介

立足田野,本书剖析法院调解的社会参与及投诸社会治理,既关照个案实践,又回应整体制度安排,且上升至纠纷解决一般理论的建构,进而经由考察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实践通达对社会、政治、文化的全景透视。本书倡导的“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系国内法学跨学科研究方法之首次自觉性整合。作者开拓性地提出“中国司法的社会化传统”、“诉讼案件问题化”、“压力型司法体制”等一系列命题,并提炼出“纠纷解决合作主义”这一中层理论,主张基于渐进式改革道路迈向国家—社会互动型委托调解。

目  录

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所在

二、理论关怀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进路

五、田野调研

六、结构安排


第二章 民间力量何以可能?——中国司法的社会化传统

一、问题的提出

二、自噬型社会参与:晚清州县司法中的“官批民调”

三、补充型社会参与:民国基层司法的双层构造

四、建构型社会参与:“革命年代”的司法“群众路线”

五、顺应型社会参与:后“革命年代”的个案重叙与政治意涵

六、法院调解社会化的意涵变迁


第三章 法院邀请调解:制度表达与司法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何盛芙案:邀请调解的过程叙事

三、邀请调解的普遍性实践:目的明确与边界模糊

四、邀请调解:制度表达与司法实践之背离


第四章 法院委托调解:实践样态与学理阐释

一、问题的提出

二、委托调解的普遍性实践:地方实践的规范化运动

三、“判后委托调解”与压力型司法:后街个案

四、委托调解:“新‘第三领域’说”抑或其他


第五章 迈向国家—社会互动型委托调解——法院调解社会化的现代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实践评估

三、重回田野:“消失”的办公室与“喧嚣”的调处室

四、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学理评价

五、法院调解社会化的正当性证成

六、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制度重构


第六章 纠纷解决合作主义

一、作为“中层理论”的纠纷解决合作主义

二、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外部视角:国家—纠纷解决—社会

三、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内部视角:调解者—纠纷解决—当事人

四、纠纷解决合作主义的四重面向

五、纠纷解决合作主义的实践图景

六、纠纷解决合作主义的学术意义


附 录

参考文献

“延伸个案方法”节选自曾令健:《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法院调解社会化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1章(引用请以出版物为准)。

 

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及其问题出发型研究策略均不同程度地指向研究的基本要素,即作为分析素材的法律实践。个案是法律实践最形象、最生动、最真实的展现,也最能揭示法律运行的深层结构。分析法院调解社会化,个案亦是一个极佳的切入点。在人文社会领域,个案研究大抵有两大目的:其一,个案分析本身即为研究之目的,即对特定个案条分缕析,达至彻底、通透、恰当之认知,也即“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其二,个案分析乃研究中介,即基于个案分析以提炼命题、验证论断、修正理论,个案成为理论建构及思想对话的中间介质与表达方式。在理论建构层面,作为研究中介的个案分析通常更具学术价值。

个案本身居于事实层面,因而如何凭籍个案分析现实从客观、经验层面向主观、理论层面的“惊人一跳”,这似乎是一个棘手的方法论问题。有观点认为“个案研究在走出个案本身的道路上面临着一个悖论:个案研究从诞生之初,概括性就不是它所追求的目标。由于社会科学体系化的努力,特别是定量方法的冲击,个案研究若要立足就必须解决这个难题”。延伸个案方法(Extended Case Method)是人类学经典研究方法,也是社会学领域用以消解前述方法论困境之一重要途径。就延伸个案方法亦称情景分析法(Situational Analysis)的知识谱系而言,具有研究进路与司法过程的双重属性:前者指不仅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而且要将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或情景纳入考察范围,焦点在于“争端平息的实际过程”,还须注意个案的前历史(prehistory)以及个案平息的社会后果;后者指将社会关系或社会情景考虑在内的一种断案方式。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延伸个案分析肇始于社会人类学的曼彻斯特学派,并为人类学家广泛运用、深入探讨,如马克斯•格拉克曼、克莱德•米歇尔、维克多•特纳、范·韦尔森、菲利浦•格列弗。有学者认为,在法律人类学研究中,延伸个案方法还是应对舶来的“实证科学”教条与“在地”的信念和知识之间无法“视野融合”引起的“语言混乱”之一重要的中层方法论策略。

相对而言,延伸个案方法在法律人类学研究中更侧重事件流的历时性考察,在社会学视野中甚至被发展成为某种反思性科学模式(Reflexive Model of Science),以实现具体个案与抽象理论之间的结合与互动。依循延伸个案方法的曼彻斯特传统前行,迈克尔•布洛维先生为延伸个案方法在社会学研究中的运用赋予了新意涵,其将反思性理解(Reflective Understanding)注入侧重事件流的传统个案分析之中,并关注宏大的历史模式与抽象的宏观结构。延伸个案分析强调在具体与抽象、微观与宏大、生活意识与社会科学之间建立关联,而揭示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联以及在生活意识与社会科学之间建构起某种联系是极其重要的,这被布氏视为赖特•米尔斯意义的“社会学的想象力”。布氏的“立足点……从个别个案转移到宏观权力。它将社会处境当作经验考察的对象,从有关国家、经济、法律秩序等已有的一般性概念和法则开始,去理解那些微观处境如何被宏大的结构所形塑,其逻辑是说明一般性的社会力量如何形塑和产生特定环境中的结果”。布氏特别强调理论及其精细化对于延伸个案分析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理论的缺失将影响对社会现实的观察,恰如人们没有眼睛就无法看到现实世界”;正是理论将研究者们束缚(bound)在一起,使社会学共同体得以可能;拓展及精细化既有理论乃研究之目的所在。简言之,延伸个案方法是在个案材料与理论框架间反复往返,并通过客观材料修正或重构既有理论。虽然布氏研究立足于大量的田野调查,甚至以工人身份直接参加生产,但与其说延伸个案方法是从个案走向理论,毋宁说其立足点一直是理论。如布氏所言:“扎根于”理论(“dwelling in” theory)是反思性科学模式(Reflexive Model of Science)的基础……延伸个案方法就是将反思性科学模式引入人类学研究,以便从特殊提炼(extract)一般,从“微观”走向“宏观”,连接过去与现在以展望未来,但所有这一切皆仰仗于既有理论。

无论基于法律人类学抑或法律社会学视角,延伸个案方法对于分析法院调解社会化均有裨益。无论具体案件抑或特定法院之实践,作为个案,均系中国法院调解社会化之真实面貌(至少是脸谱之一部分),故无论对法律事件或制度实践进行历时性考察,还是将其与法律原则、制度框架或理论体系进行关照并基于该种关照反思既有原则、框架与体系,或基于该种关照评价既有实践,都将有益于验证、修正甚至重构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制度与理论。从历时性角度而言,延伸个案分析既是叙述方式,也是研究素材处理手段;基于反思性科学模式,从个案到理论的跨跃,理论本身起着极大作用,并通过个案分析提炼、验证、修正理论。在“走出个案”过程中,研究者不是以“一穷二白”的智识状况进入论题,必然拥有相应的理论及事实认知,故选择个案、表述个案及锁定切入点均受前见影响。职是之故,这才为验证、修正、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判断提供可能,否则只能针对个案本身进行概括,不可能超越个案。可见,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不仅着眼法律实践,理论也不仅仅处于被推导、提炼、修正的处境,还具有方法论意义;在问题出发型研究策略中,问题不仅是研究的出发点,还是研究得以深化的依据,而理论关怀不仅是研究者之单纯的研究情怀与学术志向,也具有方法论意义,即将理论融入事实分析,以“走出个案”。

事实上,延伸个案方法关注的并非个别事实与普适性理论之间的逻辑自洽,又或个案的典型性,而旨在从经验分析迈向理论重构。对此,人们很介意这种转换能否经受起逻辑拷问。因为人们常常担忧,从个别事实提炼普遍命题不具有必然性,归纳又似乎具有某种天然缺陷,并由此引发所谓“休谟问题”。与之相应,演绎貌似颇具逻辑自洽,但仍需追问,其前提何来?演绎常常将通过归纳所得到的命题和判断作为前提。人们习惯性地折服于演绎的严密推理结构而不断地抱怨归纳的种种不是,这是一种选择性怀疑。即便在个案与理论的反复关照之下,那些个案说明不了的问题,固然说明不了;个案能够反映的内容,也绝非最终论断。人文社会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研究势必是阶段性的、非终局性的。对此,有必要认真对待证伪主义的某些理念,而论断也总是需要通过演绎验证予以证伪。根据波普尔先生(亦译作“波珀”)的观点,实践中获取的经验事实总是个别的,无论其如何重复均证实不了一个全称判断,遂主张“不要求科学系统能在肯定的意义上被一劳永逸地挑选出来;我要求它具有这样的逻辑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借助经验检验的方法被挑选出来;经验的科学的系统必须有可能被经验反驳”(黑体字为原文所有)。

在运用延伸个案方法时,布洛维先生曾反复强调失误、错误之于研究的重要性。布氏认为:研究因精彩的错误而非恼人的正确才得以进步,这才是理论之目的所在;当我们将心仪的理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时,“证实”不是研究目的所在,反倒是“证伪”能激励人们去深化理论,且不在于探寻基础理论而在于推进现有理论。可以说,没有终局性研究,证伪也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人文社会研究亦势必是一项寻求解释限度与理论边界的永恒活动。恰如爱因斯坦先生所言:“任何……理论最好不过的命运是,指明通向一个更加广包的理论的途径,而它则作为一个极限情形在后一理论中继续存在下去”。显然,运用延伸个案方法分析法院调解社会化的论断,亦将是尝试性、阶段性,有待进一步验证、修正。


编 辑:徐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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